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吹响“净土保卫战”号角。


【工作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


业务项目



   退役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新改扩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项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项目、污染场地修复前的精细调查项目、农田调查项目等。



调查对象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俗称“两公一住”场调项目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


风险评估意义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指采用概率方法对土壤污染造成的某种危害后果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表征。土壤污染风险通常可分为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两大类。健康风险是指人体暴露于污染环境而导致伤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生态风险是指土壤污染物对生态系统中的某些要素或生态系统本身造成破坏的概率或可能性。



客户类型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两公一住”土地;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工作;

3)各个污染企业——新改扩建、生产中、退役前重点污染企业等;

4)各个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11日前拿地的开发商;

        (5)其他污染单位——各类填埋场、矿山等。



工作成果



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土壤污染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



场调启动情形



1、责令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也就是说,发现问题线索的,要启动调查。通常,可以结合建设用地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综合判断。比如:现场存在污染迹象,而且从事过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用地,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则土壤污染风险大,可以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主动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其他几类应当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通常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等,存在因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而污染生产经营用地土壤的风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利于保障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建设用地安全,特别是人居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土壤污染状况,有利于明晰土壤污染责任。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将依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追究相关责任。



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地块风险评估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危害识别;第二部分为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第三部分为风险表征;第四部分为控制值计算 。

地块风险评估程序